日期: 2019-07-16 浏览量:406 来源: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各单位:
《彰武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一会三函”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
“一会三函”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一会三函”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9〕28号)精神,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坚持依法行政、稳妥推进,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促进投资项目尽快落地,加快推进我县经济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列入彰武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且用地性质为划拨类的项目。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精简规范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塑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涉及的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程序,大幅缩短审批时间,推进项目提速。
(二)双重管理,并行推进
采取新、旧双重审批方式并行,项目单位自主选择的模式,统筹提升审批部门、项目单位效能,加快项目落地。
(三)优化服务,强化监管
推行“谁审批、谁负责、谁服务”的工作理念,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事流程。实行审批与监管互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项目审批全流程的领导、监察、督查和考核。
四、主要措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会三函”审批制度是推进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一会”指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决策,“三函”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登记意见函。对于急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一会三函”模式推进。
依据“两套审批方式并行、函证办理并行、项目单位自愿”的原则,项目单位依据县政府同意项目采取“一会三函”审批方式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向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住建部门出具《施工登记意见函》,项目单位凭借“一会三函”文件即可启动项目建设。项目单位须向县政府出具《承诺书》,保证在取得“一会三函”全部文件后90个工作日内依法合规完成所有项目审批手续。
(一)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根据“纪要”,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出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督促项目单位开展可研报告批复前期工作。同时,依法依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的所有材料清单,待所有支持性文件齐备后批复项目可研报告。
(二)简化项目规划、国土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审定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用地情况,并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督促项目单位开展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同时,依法依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的所有材料清单。
(三)简化项目施工手续。住建部门在项目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取得《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及《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住建部门先行审定工程情况,出具《施工登记意见函》,项目即可先行实施。督促项目单位开展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相关手续。同时,依法依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完善的所有材料清单。
(四)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在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后,即可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拨付。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各审批部门负责继续梳理压减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要件,对项目审批流程进行相应调整,规范审批程序,细化操作规程,提升审批效能。
(二)完善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要及早制定推进方案,审批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辅导培训,为理清申报程序、明确要件标准、缩短审批时限创造条件。把前期工作做深做细,保证审批流程快速推进。
(三)制定实施细则
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与实施方案配套的“一会三函”实施细则,为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六、惩戒机制
对未按《承诺书》规定时限内补齐全部前期审批要件或未按照审批要求实施的项目,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对已出具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登记意见函》予以作废并发布公告,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同时,将失信单位列入“黑名单”,自失信时间起一年内不得开展任何相关项目建设工作,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受理,并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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