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19-12-06 浏览量:331 文字大小:

彰武县中鑫汽车客运站

本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违规建设的项目,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承发包擅自施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彰武县火车站站前广场建设的彰武县公益性客运乘降站(A区)—客运站项目, 工程规模3045.63平方米,合同价款8250000.00元,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招标投标程序擅自承发包,将工程违规发包给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违规发包给彰武诚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工程已经开工建设,正在进行基础施工,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 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及《彰武县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第一二四条规定, 决定给予彰武县中鑫汽车客运站处以合同价款千分之五的行政处罚,即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41250.00元),并责令纠正。

本机关要求你单位在2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内容。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住建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无合法理由,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 10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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