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12-06 浏览量:204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电力通用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与其他相关人串通投标案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参加国网阜新供电公司二道河子供电所综合用房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名称)的投标过程中,存在与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投标文件制作MAC地址相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涉案单位阜新电力通用有限责任公司 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彰武县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第一二八条规定, 决定给予阜新电力通用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合同价款(¥2008684.49元)千分之十的行政处罚,即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捌拾柒元整(¥20087.00元),并对主要责任人杨忠波处单位罚款的10%,即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零玖元整(¥2009.00元),并责令纠正。
本机关要求你单位在2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内容。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住建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无合法理由,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 10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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