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19-12-12 浏览量:196 文字大小:

当事人:王一力       性别:        年龄:56

工作单位:阜新金鹏酒业有限公司                                    

电话:1390498****
       
本机关于2019821阜新金鹏酒业有限公司新建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阜新金鹏酒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为证。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彰武县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到 彰武县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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