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民政局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彰武县民政局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推进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拟定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社会保障、优抚安置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等民政工作的地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3、负责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管理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性社团、跨区县社团和市直属及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出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4、负责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全县的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组织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优抚安置政策,做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工作和评残追烈、烈士陵园管理;负责退役士兵和士官的接收安置。
6、负责救助救济工作。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毁损住房重建、维修和贫困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和社会慈善捐赠工作;指导全县救助物资储备网络建设工作,管理使用救灾物资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社会福利事业,负责民办敬老院的设立审批;承担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7、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应急)救助工作。
8、主管乡镇、村委会、街路、社区居委会的区域划分、设立、调整、命名、更名及界限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纠纷。
9、贯彻实施《婚姻法》,承担全县的婚姻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墓建设,倡导文明新风。做好城乡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0、负责民政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加强民政系统的纪检、组织、宣传、妇女、工会、共青团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和审计工作,合理使用和监督民政事业经费。
11、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范围,推行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综合股、优抚安置股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彰武县民政局机关
2、彰武县救助管理站
3、彰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彰武县殡仪馆
5、彰武县慈善会办公室(彰武县养老服务中心)
6、彰武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
7、彰武县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彰武县殡管所)
二、彰武县民政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彰武县民政局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民政局部门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民政局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行政运行(民政管理事务)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殡葬支出、流浪乞讨救助人员支出。彰武县民政局部门2018年收支总预算5328.53千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2494.62千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961.76千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减少532.86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2494.62千元。
(二)关于彰武县民政局部门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0千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80千元减少120千元,下降幅度为67%,下降原因主要是车辆减少。
(三)彰武县民政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5.1千元。
(四)彰武县民政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民政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千元。 (五)彰武县民政局2018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彰武县民政局,车辆数合计5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
(六)彰武县民政局2018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我单位暂未开展该项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