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财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彰武县财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财政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县与乡(镇)的分配政策。
2、拟定县财政发展计划;受县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和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县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县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全县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4、组织并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5、管理县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县或县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
6、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指导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编制和执行国有资产预算;制定并执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7、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县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8、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9、拟定和执行县政府内、外债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县转贷的国内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10、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制定有关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1、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12、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则;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彰武县财政局机关经编办核定内设机构5个,即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事财股、综合股。机构均为股级。核定每个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各1名。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彰武县财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彰武县财政局机关
2、彰武县政府采购中心
3、彰武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4、彰武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5、彰武县财源建设办公室
6、彰武县收费管理办公室
7、彰武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8、彰武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三、彰武县财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财政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财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彰武县财政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5769.00千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与上年减少906.92千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与上年减少906.92千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与上年减少155.52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与上年减少751.4千元。
(二)关于彰武县财政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2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0千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0千元与上年持平
(三)彰武县财政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34.21千元。
(四)彰武县财政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财政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千元。
(五)彰武县财政局2018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彰武县财政局车辆数合计1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六)彰武县财政局2018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我单位暂未开展该项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