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 2017-08-25 浏览量:65 来源:公安局 责任编辑:刘思彤 文字大小:

    第一部分 彰武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及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县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工作。  
    4.管理和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5.指导乡镇司法行政工作。  
    6.管理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工作和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7.指导全县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8.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检查。  
    9.负责指导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受理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筹措和管理法律援助资金;负责指导监督全县“148”法律服务热线协调指挥工作。  
    10.负责对管制、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审前社会调查和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11.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工作股、法规股、法律援助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彰武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彰武县司法局机关  
    2、彰武县公证处  
   
      第二部分 彰武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彰武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459.05万元,比2015年减少92.5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459.05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59.0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458.79万元,比2015年减少92.8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74.49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56.1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4.1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4.14万元。  
    2.项目支出84.30万元,主要包括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等业务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0.26万元  
    主要是基本支出结转等原因形成的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彰武县司法局2016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58.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4.49万元,项目支出84.30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58.7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98.6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11万元。  
    1. 公共安全支出398.68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315.17万元,主要是工资福利支出等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5.23万元,主要是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  
    (3)基层司法业务15.00万元,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业务的支出。  
    (4)普法宣传2.00万元,主要是法律宣传业务的支出。  
    (5)律师公证管理6.28万元,主要是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国家预算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补助等支出。  
    (6)法律援助15.00万元,主要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等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11万元,包括: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59.32万元,主要是离退休经费等支出。  
    (2)伤残抚恤0.79万元,主要是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伤残补助费等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27.6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7.69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减少8.81万元,下降24.14%,主要是公务用车改革等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7.6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69万元。2016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3辆。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14万元,比2015年增加9.53万元,增长38.72%,主要原因是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2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5.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司法局共有车辆23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18、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9、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国家预算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20、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应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应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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