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彰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确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和拟定县级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的实施,制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订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有关检测、调查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配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和落实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加强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五、负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制度,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九、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落实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落实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有关科研项目;落实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
十三、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
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负责本地区人口基础信息统计上报和信息库管理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县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彰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彰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
2、彰武县人民医院
3、彰武县中医医院
4、彰武县第四人民医院
5、彰武县妇幼保健院
6、彰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彰武县卫生监督所
8、彰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9、彰武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中心
10、彰武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1、彰武县防保站
12、彰武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二、彰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表彰武县卫计局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表.xls、2016年卫生局输出表.xls )
三、彰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等;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彰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2588.703万元。
(二)关于彰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1.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1.2万元。比上年增长6.3%,其中车辆运行费比上年增长6.3%。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