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5-08-31 浏览量:150 来源: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一、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提出年度执法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2、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对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保护责任,破坏环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乡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3、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乡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城乡绿化规划用地,破坏绿化设施,损坏、砍伐、迁移城乡树木花草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破坏、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批发、集贸等市场以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在施划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停放、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或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法行为。 

8、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产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9、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制造、销售、运输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定点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定点屠宰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的预算单位包括:1、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  
  2、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财会室  

   二、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表:彰武县综合执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表
   三、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四、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收支总预算310.49万元。    

  (二)关于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2.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2.0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财政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3、其他收入:指除“财政补助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收入”等规定以外的收入,包括银行利息收入等。
   4、事业支出: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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