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沈彰新城建设,切实抓好沈彰新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彰武县沈彰新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0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沈彰新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沈彰新城建设进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1、按照辽政办发[2010]2号文件规定,沈彰新城规划区西六家子蒙古族满族乡辖区内,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2万元。
二、关于农民家庭承包土地
2、农民家庭承包土地,征地补偿费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
三、关于农民家庭承包以外的土地
3、除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以外,以村或村民组为单位,人均分配、未分配、未发包和发包到期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4、以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退回剩余年限承包费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四、关于林地
5、农民家庭承包土地栽植的树木,林木补偿款归栽植户(正在享受退耕还林待遇的,同时终止退耕还林待遇),征地补偿款按农民家庭承包土地政策执行。
6、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以外的其它方式承包地栽植林木,林木补偿费归承包者,征地补偿费该集体经济组织,退回剩余年限承包费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7、农民家庭承包以外的土地,没履行承包关系,自行栽植树木,林木补偿费归栽植者,征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8、林权制度改革(指林、地一并转出)林木补偿费归承包户,征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退回剩余年限承包费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9、转树未转地的地块,林木补偿费归承包户,征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10、没转制林木、林地,林木按乡、村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分配,林地征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五、关于其它土地
11、沟、渠、道、坑、塘等征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2、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留20%部分由乡监管,村设专门账户,主要用于村民上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按沈彰新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执行)和公益事业。
13、归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由乡监管,村设专门账户,主要用于养老保险,余额部分依法使用和分配。
14、有争议的补偿费暂不分配,待问题解决后再行分配。
15、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及其它未尽事宜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形成方案后,上报乡政府审批。
16、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彰政办发[2010]4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方案最终解释权为沈彰新城管委会国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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