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彰政办发[2011]56号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沈彰新城建设,切实抓好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0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彰新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沈彰新城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凡在沈彰新城规划西六乡辖区内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沈彰新城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相互配合,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任选其一。

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一个宅基地一个主房,其它建筑为附属设施的原则进行补偿,根据被征收人主房(同期建设的一体房)的区位、用途、成新程度、建筑质量、建筑结构、环境变化等因素,按照征收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参见附表。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按照一个院落一个宅基地一个主房(同期建设的一体房)、其它建筑为附属设施的原则进行安置。

1、以批准宅基地为单元,一个宅基地内安置一个主房,主房有房证或无房证的均可安置一户楼房;翻建房屋原房未拆的,按翻建房面积或原房面积二者选其一进行安置。

2、《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与主房实际面积不符的,按实际面积安置。

3、对于已经按照主房面积安置,由于人口因素,人均安置面积仍然较小的,可以按家庭人口结构确定安置户型,1-2口人不小于50平方米,以此为基数每增加一口人增加10平方米。合理增加面积部分不收费。按照设计户型上靠户型的(只能一档),增加面积不超过原主房面积10%的,除去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收取代建费1200元/.另外再增加部分收取购楼费3000元/.享受此安置政策必须具备条件:具有本村户口,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在本村或异地没有房产的村民。

4、在原主房面积基础上,按照设计户型上靠户型(只能一档)增加部分,不超过原主房面积10%的,增加的面积收取代建费1200元/.超过原主房面积10%以外,再增加的面积收取购楼费3000元/.

5、一个宅基地内原主房面积超过100(含100)以上,可选择两户楼房,但不能选择最小户型,总面积不能超过原主房面积的150%.

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面积的,其差额部分由征收人按照1800元/给予货币补偿,双方有争议的,按照征收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7、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他附属设施按附表进行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双方有争议的,根据附属设施的用途、成新程度、建筑质量、建筑结构、环境变化等因素,按照征收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8、一户多宅(除自己宅基地外又购买本征收区域内其他宅基地),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也可以按原主房面积享受产权调换安置政策,不享受上靠户型和10%的待遇。一宅多房证的,按一个房照执行。

9、产权调换安置的,均可自愿购买地下仓储房,价格为1200元/,每户限购一个仓储房。

第八条101、304国道临道住宅房屋(距边沟外沿50米以内、仅限第一家)和利用住宅的商业店所(具有本年度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对所增加的用途,再用修正系数0. 3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九条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照登记性质为准)及企事业单位和私企、个体的房屋不做产权调换安置,按照本区域内同类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由于征收造成生产经营业主(即: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与有效营业执照上标明一致,具备经营条件且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拆迁时仍在经营的,另需交拆迁之日起近半年的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原件)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设备拆装费及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因征收而停产停业企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商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坐落于沿街并直接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生产厂房、车库等非商业用房(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原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给予补助;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助。以上如有异议由工商、税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期完工。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由征收人协调相关部门只收取被征收人相应工本费。

第十三条征收管理、房屋评估、行政裁决、强制征收等工作程序及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执行中上级出台新法律法规政策,与本方案发生冲突时,遵照上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彰政办发[2010]46号文件同时废止),沈彰新城规划西六乡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遵照此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为彰武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附表:1、征收附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2、征占林木补偿标准表

3、果树补偿标准表




附表1:






征收附属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1

附属房

砖混(含屋顶盖饭 )

平方米

500

砖木(四面有樯、有门窗)

平方米

400

2

简易棚

三面或四面有墙(有转墙)

平方米

200

无围墙

平方米

100

3

养殖
房舍

暖棚、地面硬化

平方米

400

棚/舍

暖棚、无硬化

平方米

300

普通

平方米

200

一等

平方米

200

二等

平方米

150

三等

平方米

100


有围墙及门窗

平方米

400

有三面围墙

平方米

200

无围墙

平方米

100

鸡、鸭

平方米

200

鸽子笼

平方米

150

4

围墙

铁艺

180

红砖

220

1.8米高以上(含1.8米)

200

1.8米高以上~1.5米高以上(含1.5米)

红砖

150

1.5米以上~1米以上(含1米)

100

1米以下

石头墙

150

1.5米高以上(含1.5米)

120

1.5米以上~1米以上(含1米)

80

1米以下

土墙

50

院内花墙

平方米

50

铁丝网

平方米

30

含水泥柱

5

种植、养殖棚

大棚

平方米

80

木结构

平方米

100

钢结构

暖棚

平方米

100

木结构

平方米

150

钢结构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注

6

温室

玻璃

平方米

300

玻璃全封闭、卷帘机、采暖设备

7

养鱼池

平方米

10

按水面面积

8

菜窖

砖混

平方米

300

有盖

平方米

200

无盖

9

地面

水泥含台阶

平方米

40

红砖地面

平方米

15

水泥砖

平方米

25

彩砖

平方米

40

沥青

平方米

40

10

大门
大门垛

500~3000

11

水井

套管井

2500

手压井

1000

机电井

45000

大口井

1000

废弃的不补偿

12

渗水井

400

13

水泥柱

2.5米高以上

10

未利用的不补偿

14

厕所

砖混

蹲位

500

土墙、土板杖子

蹲位

200

15

动力电

以办电原始收据或由电力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16

奶牛

养殖奶牛

200

搬运费

17

养殖户

80

搬运费

18

养殖户

20

搬运费

19

养殖户

50

搬运费

20

养殖户

2

成鸡搬运费

养殖户

1

鸡雏搬运费

21

地下室(含烟池)

平方米

220

22

凉台(含台阶)

地表以上高度在20厘米及以下只算上侧表面积

平方米

30

地表以上高度在20厘米以上按(房前后算四侧表面积,房东西算两侧表面积)

平方米

30

23

青贮窖

立方米

60~80

24

沼气池

1个(标准)

2200


附表2:

征占林木补偿标准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近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 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 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 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 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 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 5-20元;

中龄林(11-20 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 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 5336 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

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

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附表 3:

果树补偿标准表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 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 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 2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 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 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 144-360元;

衰果期 21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180 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 10-90元;

盛果期(6-11 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 12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 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袁果期 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 (1-4年)平均每株补偿 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 元;

衰果期 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 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 26 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 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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